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—2026)及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(AQI)技术规定》(HJ 633—2026)、《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》(HJ 663—2026)两项配套技术规范,对2012年版标准作出修订。
主要变化
本次修订收严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浓度限值:PM2.5年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10微克/立方米、二级限值25微克/立方米,日均浓度一级限值25微克/立方米、二级限值50微克/立方米;同步收严PM10、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限值,总体与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版《全球空气质量指南》第二阶段过渡值相当。
分阶段实施
第一阶段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,执行过渡阶段浓度限值(PM2.5年均、日均二级限值分别为30和60微克/立方米);第二阶段自2031年1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修订后的浓度限值。生态环境部将谋划实施新一轮空气质量改善行动,并持续推进相关监测标准制修订。
来源:央广网、生态环境部(原文链接)
